关于专利管理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2020年04月02日 19:48  点击:[]

各单位(部门):

为了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专利管理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1.发明人不得用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付专利(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费用;

2.学校停止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

3.学校对专利(包括农业植物新品种、工业新产品新工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奖励分两次执行,分别奖励应奖励金额的50%。成果取得授权后给予第一次奖励,成果实现转化或推广后给予第二次奖励,成果授权后三年内未实现转化或推广的,不再给予第二次奖励;

以上事项自202041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辽东学院专利管理试行办法》和2019年修订的《辽东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按本通知执行。学校将于近期对上述两个办法做适当修订。

以上通知望各单位(部门)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并认真遵照执行。

                 科研处

                  20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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