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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2020-05-22 09:45  

(辽东学院﹝2009﹞293号)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是适应我校办学定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是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优化教师队伍“双师型”结构的重要措施,是目前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进教学改革、加强产学研结合,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社会实践的任务

(一)教师通过社会实践,结合专业特点,促进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实际技能的密切结合,并通过实践活动确立与个人现从事专业相关且稳定的实践基地。

(二)教师通过产学结合,及时了解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教学中能及时补充反映当前生产现场的新技术、新工艺,从而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掌握专业技术,切实提高实践能力。

(三)教师通过了解企业或科研院所等实践基地的现状与需求,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发和管理等环节,在实践中增强、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及其实际应用,增强教师的自身素质和实践能力。

(四)教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等实践基地的需求,结合个人和团队的科研能力及水平,开展专题调研、项目合作、社会兼职、科研研发、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学校通过社会实践,密切校企关系,建立一批有影响的实习、实践基地和合作基地,为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和促进校企联合办学提供平台,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

二、参加社会实践的对象和期限

(一)凡近五年内未参加过半年以上校外实际工作或生产实践的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及相关公共课教师,均应根据所学专业、所担任专业课程及教师自身发展方向,参加社会实践。

(二)近五年内虽有半年以上社会实践和企业生产实践经历,但实践经历与现从事专业不对口的,也应参加与本专业对口企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实践。

(三)参加社会实践的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三、参加社会实践的途径和方式

(一)途径

教师可到校外与专业相关的生产第一线、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校企合作的培训基地等进行专业实践或挂职实践。实践活动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采取兼职、特派、帮扶、对口支援、项目攻关、团队研发等多种实践途径及形式。

(二)实践方式

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

原则上脱产时间不能超过一学期,若需要延期,最长延至一学年,且必须由个人提交申请、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四、学校对社会实践的管理

(一)各教学部门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地安排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教学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教师轮流参加社会实践的整体规划。并于每年12月份将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具体实践培训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核。

(二)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审批程序:个人根据部门的轮训规划向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实践计划、人事处审查、主管领导审批。

(三)教师参加实践期间,各教学部门应对教师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认真考核,热情关心和帮助。人事处对参加社会实践人员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四)教师走出校门,面向社会和接受企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必须与接受实践单位的职工同工作、同劳动、同学习,要服从接受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做到结合专业进行工作实践。

(五)教师在实践期内,每周要做好实践周记,实践结束后须上交周记并须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

(六)教师实践结束后要与实践单位建立稳定的个人实践基地,并签署相关协议(教师本人与实践单位共同协商)。

(七)各教学部门要会同实践单位对实践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劳动和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各教学部门要建立教师社会实践档案。

五、政策支持

(一)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规定的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完成,合并计算。

(二)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将作为今后晋升与聘任职务的重要条件。

(三)由部门申报、学校审批同意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其实践期间校内津贴正常发放(实践结束后要上报由实践单位提供的出勤情况表)。实践期间的工作量按完成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计算。如有其他工作量,要根据实践教师为社会服务的效益、产生的影响等,经学校研究决定。

(四)学校鼓励教师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成为双师型教师。对取得证书的人员所发生的报考费或鉴定费由学校负担50%。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辽东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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