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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2021-03-17 10:47  

 

辽东学院〔20219

 

 

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经2021年3月16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培养政策,大力实施教师队伍能力提升战略,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是学校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完善师资结构和提升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到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审批

第四条 教师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培养前途;

(二)报考专业与本人现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符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部门师资建设规划;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四)具有二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第五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实行校院两级审批,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审查,结合学科专业和师资培养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备案。教师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  进修管理

第六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协议管理。

(一)博士培养协议期3~5年。协议期内国内读博的脱产学习时间1~2年,国外读博的脱产时间1~3年。

根据进修要求、确需延长脱产时间的,由学校审批。

(二)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后,须携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备案,并签订在职培养协议书,办理学习手续。

(三)教师应按协议确定的专业、时间和形式攻读学位,确因学业需要调整时间、内容的,应提供就学单位证明,并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学校审批。

(四)教师攻读委培(定向)博士学位的,不转本人人事档案,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

(五)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学历进修的,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进修待遇和学位待遇。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产进修,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脱产进修时间的,停发全部工资待遇和保险,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实行考核管理。

(一)教师半脱产、不脱产学习期间正常承担岗位工作任务,按在岗人员管理与考勤,所在单位要督促教师完成岗位工作和学业任务,并做好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

(二)实行年度进修考核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每年12月填写《辽东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年度进修考核表》,全面总结学业情况及主要成果,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动态和学习状态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进修考核,考核结果向学校备案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将影响进修待遇、年度考核结果。

(三)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期间实行工作量减免,年度内脱产一个学期的工作量减半、年度内全脱产的工作量全免。

第八条 教师在脱产学习结束后须到人事处办理恢复岗位工作手续。教师进修结束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须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办理报到、验证和档案接收归档等手续。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享有如下进修待遇:

(一)在协议期内进修期间,可正常参加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评奖评优;

(二)在协议期内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期间,保留工资

第十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费用自理。取得博士学位的享有学位津贴,标准为400元/月。

第十一条 教师取得博士学位的,享有如下学位待遇:

(一)绩效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为讲师以下者校内绩效工资按副教授岗位(七级)兑现;

(二)享有学费补贴(在学费额度内)。一般不超过2万元,获评省级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不超过4万元(均用学费发票在学费额度内报销);

(三)享有人才生活安置费。标准为15万元/人;

(四)享有博士科研启动费。标准为自然科学类5万元/人、人文社科类3万元/人。

第五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在校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内,教师应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积极申报项目(课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在服务期内享有的学位津贴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学位津贴一年;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学位津贴。

第十四条 教师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应退还在职攻读博士期间学校提供的培养费与学位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

(二)退还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和津贴;

(三)退还人才生活安置费。人才生活安置费以服务期为标准,按已服务年限折减,每满一年按总额的12.5%折减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月折减);

(四)给付补偿金(补偿学校培养待遇与学位待遇)。补偿金按照服务年限不足部分计算,未服务每满1年补偿1万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开展博士后研究的,参照本办法实施进修管理享有本文件规定的进修待遇包含本文件规定的学位待遇因工作需要调入、引进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参照本办法享有学位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其他岗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层次,并鼓励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其他岗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参照本办法实施进修管理。

(一)其他岗位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享有进修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享有学位津贴。

(二)其他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并经学校批准转岗到教学岗位的可享有学位待遇;未在教学岗位的不能享有学位待遇。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国家统招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可签订回校工作意向书。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优先安置,按回校时的引进人才政策匹配待遇,并可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第十 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在职人员管理

)人事代理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优先纳入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相关待遇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政策协商确定。

)人事代理人员经学校批准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本人申请保留人事代理关系的,可予以保留脱产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和保险,非脱产学习期间可恢复岗位工作工资待遇

第十 各单位应重视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落实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展学历进修,做好进修管理和考核。

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辽东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886号)同时废止上一聘期引进或进修人员可参照本办法享有相关待遇,但按原办法已经扣(停)发的工资待遇不予补发。

 

 

 

 

 

                               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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