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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教学单位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 |||||||||||||||||||||||||||||||||||||||||||||||||||||||||||||||||||||||
2020-05-22 10:21 | |||||||||||||||||||||||||||||||||||||||||||||||||||||||||||||||||||||||
(辽东学院〔2015〕212号)
为加快发展转型,引导教学单位建设,落实《辽东学院岗位考核办法》(辽东学院〔2013〕31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开展教学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是落实绩效考核要求,科学评价和诊断各单位运行状态的重要手段,是引导各单位落实转型发展要求、健全教师与单位协同发展机制的重要方式。评价的目的是为各教学单位通过横向比较了解建设状态、总结经验与不足,通过纵向比较掌握进步率和发展态势,以更好地团结队伍,提升综合实力和建设水平,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二、申报方式与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 教学单位绩效评价对象包括各学院和公共教学部。附属中专是附属单位、经费单列,不参与教学单位绩效评价。 (二)申报方式 2015年度教学单位绩效评价采取各教学单位自愿申报、量化评议、专家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各教学单位按照指标体系自行组织测评、填报数据,向学校提出参评申请,学校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数据,进行量化评议与排序,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三)评价方法 教学单位绩效评价分为横向、纵向两个维度,横向上做统计年度内各单位间的评价比较;纵向上做单位自身前后年度的评价比较(即部门进步率)。 1.教学单位间的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主要采取关键指标评价方法,择取教师队伍、教学建设、科学研究、单位管理与学风建设四个指标共16个观测点进行量化分析。 2.教学单位的自身前后年度对比评价,结合本单位较上一年度进步情况,计算出进步率。 计算公式为:S=MP。S为教学单位绩效总分,M为教学单位分项(指标)绩效得分总和,P为各单位进步率。 M=MA+ MB+ MC+ MD,A~D分别为评价指标。 P=PA×0.2+ PB×0.3+ PC×0.25+ PD×0.25,其中PA-D 的计算方法为:M统计年度/M上一年度(按统计观测点或指标的本年度均值/上一年度均值)。P值取≥1(当P<1时,按1计)。 首次参加评价时,不进行进步率的评价(即P值均取1)。 三、评价指标 各教学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表1:辽东学院教学单位部门评价指标
注:1.本单位教师人数按在编教师数统计,公式为:教师人数=专业课教师数+公共课教师数×0.85+兼职教师数×0.5。 2.所有数据均指当年度新增;教师队伍建设状态数据(A1-3)为截止年底实有数; 3.所有成果统计均指教学单位和教师获得,非教师人员成果不统计。 四、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在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专家组或专门机构负责教学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评价数据采集、审核和计分等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教学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按照绩效数据填报要求,填报各级指标观测点中涉及的项目数据,向学校提出参评申请。 2.工作组按要求对各单位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 3.工作组对绩效基础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并进行初步排序。 4.排序结果报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根据排序结果分配教学单位的岗位优良指标。 (二)申报要求 1.本办法中所统计项目均为2015年新增获得,统计时点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成果等均为教师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成果,同一成果在单位内不重复计算。 3.观测点A1~A3、D3数据分别由人事处、招生与就业处提供,D4由教务处、人事处、监督审计处等提供。除此以外,其余观测点均由各单位提供,由工作组(教务处、学科发展规划处、科研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等联合)认定。 4.单位管理与学风建设中D1、D2均按项目(奖励)数累计, D中项目按排序结果确定最后得分。 5.数据申报按照学校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与认定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规定进行。教学工作与成果参照《辽东学院教师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奖励工作量赋分办法》执行;科研工作与成果参照科研管理制度执行。 五、评价结果运用 (一)学校每年将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教学单位进行评价,依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排序,根据排序结果决定各单位优秀率、良好率的配比(见表2)。未参评单位和其他部门按表2中“其他单位(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教学单位在岗位考核中将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整体下调的,将不参加排序。 (二)一般按教学单位总数的30%,给予“提高优良率”奖励。当参评单位数少于教学单位总数的2/3时,取参评单位数的50%给予“提高优良率”奖励。 表2:教学单位评价排名与优良比例对应表
(三)考核结果可作为教学单位绩效分配、年度奖励或综合改革经费核定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教学单位试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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