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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7 09:48 应伟峰 

                       

 

辽东学院社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合作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保障学校权益,依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东学院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习就业、技术开发与服务、咨询服务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出台相关管理规定的专项合作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条 机构设置

社会合作办公室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社会合作项目的宏观管理,具体包括:负责制定和完善社会合作项目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加强学校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拓宽社会合作的渠道与途径;负责对以学校为主导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及合作项目协议的起草;负责学校社会合作项目的审批及社会合作项目协议内容的初审;负责学校社会合作项目运行的监管工作;负责协助和指导二级单位开展社会合作项目并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社会合作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其它社会合作相关事宜,保证社会合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社会合作

第三条 合作原则

社会合作须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合作目标

社会合作应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丰富学校多元化办学模式,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

第五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方的条件

社会合作的合作方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合作领域中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居于领先地位。

(二)合作项目的条件

社会合作项目应符合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发展建设的指导思想,符合我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能够切实实现社会合作目标。

第六条 合作项目分类

社会合作项目主要分为两类:

  1. 以学校主导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

    以学校为主导与社会合作方共同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项目批准后由社会合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合作内容确定二级承办单位进行归口管理,承担项目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

  2. 以二级单位为主导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

    以学校各二级单位为主导与社会合作方共同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申报合作项目的二级单位承担项目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合作项目审批流程

    (一)以学校为主导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

  3. 以学校为主导开展的合作项目由社会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拟签约合作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填写《辽东学院社会合作项目审批表》。

  4.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社会合作办公室牵头与合作方协商,共同起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除遵循法律规定的合同必要条件外,还须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同时填写《辽东学院合同审查表》。

  5. 社会合作办公室将合作协议文本交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查,再交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修订。学校审查通过的协议文本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6. 由社会合作办公室将拟签协议、《辽东学院社会合作项目审批表》和《辽东学院合同审查表》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7. 以上程序通过后,由社会合作办公室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作项目,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署合作协议。

    (二)以二级单位为主导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

    1. 以二级单位为主导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由开展社会合作项目的二级单位对拟签约合作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社会合作办公室。同时填写《辽东学院社会合作项目审批表》。

    2. 社会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论证报告对项目进行审查与复核,有必要的可组织相关专家做进一步论证,给出论证意见。

    3.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与合作方协商,共同起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除遵循法律规定的合同必要条件外,还须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同时填写《辽东学院合同审查表》,连同合作协议一并报送至社会合作办公室。

    4. 社会合作办公室审查后,负责将合作协议文本交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查,再交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修订。学校审查通过的协议文本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5. 由社会合作办公室将拟签协议、《辽东学院社会合作项目审批表》和《辽东学院合同审查表》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6. 以上程序通过后,由社会合作办公室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作项目,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项目运行

    批准的合作项目由承办单位与合作方按照项目协议内容严格执行。

    第九条 问题解决

    (一)合作双方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承办单位应主动与合作方沟通协调,解决问题。需要学校职能部门参与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自主解决问题。需要对合作协议进行修订时,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社会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二)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不能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合作办公室通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学校损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如承办单位因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未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各类合作项目日常管理由确定的承办单位与合作方建立共管机制,承担合作项目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社会合作办公室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以确保社会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社会合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社会合作项目申报审批材料(社会合作项目审批表、项目论证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协议、辽东学院合同审查表、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议记录);承办单位及社会合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社会合作项目计划、总结、过程管理、财务相关的数据、文字、图形资料等归档材料。

    (二)承办单位及社会合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社会合作项目计划、总结、过程管理、财务相关的数据、文字、图形资料等归档材料。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学校严禁未经学校授权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社会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及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社会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辽东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17]243号)废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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