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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学籍变动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籍变动种类

第一节 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交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的新生,需按照大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流程进行相关手续办理:要求学生家长或委托人携带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以及县级征兵办《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校办理,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办理的,请将上述三项材料于9月20日前邮寄到学校,统一办理。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因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因创业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院认为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积不能超过2年。

第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创业激励机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其休学年限累计不能超过6年。

第八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在校学生办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条复学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等,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以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节 退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一学期有6门课程不及格的;一学年有8门课程不及格的;逐学期累计达到12门课程不合格的;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十二条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者法律监护人。若无法送达,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一周后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