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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时间:2020-07-16   点击数:

辽东学院〔202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9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管理,集体决策,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完善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东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转学的条件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经二甲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学校学习的;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时间安排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学校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即每年的1月和7月份。

第七条学生拟转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学生转出我校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报学校学生处复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学校提供学生转学所需相关材料。

(二)学生转入我校的,按照先转出再转入的原则办理。

1.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或校(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会议纪要(包括:拟转学学生名单和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校印章;有转学学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由学生本人提供:加盖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在校思想政治表现,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并附工作人员电话;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指定的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学籍部门印章。提交上述转学材料时,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外,其它材料各需二份。

3.由学生处审核合格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经2020年7月16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东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辽东学院〔2017〕114号)同时废止。